徐州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单病种结算)
问: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多少?
一、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单病种结算
(1)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 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的80%结算(见表1)。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特需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
(2)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参照职工生育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进行结算,一级医疗机构结算80%,二、三级医疗机构结算70%;
城乡居民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照实际费用计算个人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按照结算标准计算个人自付。特需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
二、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
按生育保险定额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人员个人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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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