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住房公积金进一步优化缴存使用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篇)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7日印发了《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公管〔2023〕5号),主要内容:

 

一、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无法提供纳税收入的,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申报登记,但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同时缴存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即存贷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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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