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住房公积金进一步优化缴存使用政策(提取付首付款篇)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枣住公管〔2023〕7号),主要内容:

 

一、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登记备案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购房人)携带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开具《住房公积金预提确认单》。

 

2.开发企业将确认单载明资金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缴存人携带登记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4.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约定的银行账户。

 

5.购房人因故申请网签购房合同撤销或变更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原渠道退回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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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