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自治州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大病保险)


一、城乡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及报销比分几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及报销比分以下为几类:

 

01、州内住院待遇标准:州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150元,报销比例为90%,州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400元,报销比例为80%,州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700元,报销比例为70%。

 

02、省内住院待遇标准:省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150元,报销比例为90%,省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400元,报销比例为80%,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为70%。

 

03、跨省住院待遇标准: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80%、三级70%。

 

0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二、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有哪些?

 

大病保险保障政策

 

1.普通城乡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分段报销: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0%;10000--20000元(含20000元)报销65%;20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70%;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报销75%;100000元以上报销80%。

 

2.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保倾斜政策,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继续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倾斜政策。

 

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或虽有第三方责任人但事实无第三方(第三方死亡、公安部门认定为失踪等)和因精神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致的意外伤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最高报销 2 万元。

 

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在申请大病保险报销时,商业保险公司应进行责任认定。经商业保险公司认定为不属于保障范围的意外伤害,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对隐瞒事实产生的报销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查实后予以追回。

 

三、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继续实施分类救助政策。(附表如下)

 

 

四、什么是“一站式”即时结报政策?

 

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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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