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医保漏缴有哪些影响?(职工生育保险篇)


PART 01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性对生育津贴待遇的影响

 

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生育津贴申报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待遇正常: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正常。

 

2.待遇“打折”: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正常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3.不予支付: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未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待遇。

 

PART 02参保缴费时间应当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未按规定及时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职工生育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重新参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重新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PART 03生育津贴申领渠道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线上申领生育津贴:

 

通过“厦门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服务大厅-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办理;

 

登录闽政通APP:依次点击“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办理。

 

登录“福建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依次点击“我要办-生育津贴申报”办理。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涉及中断补缴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线上办理生育津贴,需至窗口申领。

 

温馨提示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参照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支付,待遇支付情况与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情况挂钩,不享受生育津贴。

 

医保部门提醒您,请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以免影响您的生育保险待遇。您可通过“厦门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相关业务链接:

  1. 厦门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
  2. 福建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3. 闽政通APP下载·福建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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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