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白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优化保险管理资源,提升综合管理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办法面向全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统一参保登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合并实施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费6.5%(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缴费。

 

(三)统一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同时,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程序。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白银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市政办发〔2016〕165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疾病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结算。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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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银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