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政策解读《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鲁人社字〔2021〕7号)

 

二、出台背景和决策依据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跨地区就业增多,流动性日益加剧,为方便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意见。

 

三、主要内容

 

对应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迁的情形,明确了办理意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位成建制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二)在职职工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失业人员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随同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省内同一统筹地区或多个统筹地区有多条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缴费时间、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3.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迁出地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至我省代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标准和核定期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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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