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

鲁人社字〔202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就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成建制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二、关于在职职工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关于失业人员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随同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省内同一统筹地区或多个统筹地区有多条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缴费时间、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迁出地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四、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至我省代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标准和核定期限支付。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完善经办流程。各统筹地区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划转。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通知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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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