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程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失能等级评估依据和失能标准是什么?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依据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失能等级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时,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

 

二、申请评估的手续是什么?

 

(一)申请资格

 

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参保人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不受此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中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

 

4.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

 

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统称申请人)选择就近或方便的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并通过线下、线上等各种方式递交提交以下3种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

 

委托承办机构收到申请后需要核实是否符合申请资格以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现场评估

 

受理通过后,委托承办机构组织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的、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上门完成现场评估信息采集工作。现场评估至少需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现场评估进行全过程的影像记录。

 

(五)集中评估

 

失能评估机构按月组织评估专家集中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六)公示和结论送达

 

对于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的,失能评估机构在其常住地街道及社区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送达申请人。

 

(七)评估时限

 

整个评估工作在接到有效申请的次月完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三、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怎么处理?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承办机构提出申请,重新选择一家失能评估机构进行再次评估。

 

再次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标准怎么处理?

 

我市对待遇享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的启动动态管理评估程序。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条件的,次月停止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相关人员该怎么配合失能评估?

 

申请人和评估对象应按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配合工作。拒绝配合的,评估工作将终止进行;对于已享受待遇的,将暂停其待遇。

 

六、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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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