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2024年)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制定《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1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结合了“本地房、全国贷”贷款认定方式和现行政策,对“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认定执行标准进行调整;降低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优化贷款次数计算方式;按照上级精神,针对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职工群体制定了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阶段性提高长春市部分城区开发区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如满足“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一条件,即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贷款,包括: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首套利率执行,以及多子女家庭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40%政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如不符合“首套房”认定条件,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

 

(二)按照住建部规定,职工最多可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政策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不能再次使用。此次调整后,借款人及配偶在结清双方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

 

(三)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等”要求,对应制定了相关院校毕业生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倍数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

 

(四)阶段性提高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此项政策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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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