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职工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根据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参保职工在省内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照《国家医保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要求,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转出地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是转入地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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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