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1〕43号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分工

 

《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为“跨省通办”事项也要在年底前完成上线任务。《暂行办法》对转移经办流程、转移时限和待遇衔接等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强调了工作重点。各市医保部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工,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处室,对各工作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和上线应用

 

各市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跨省通办”。前期通过自建渠道实现相关事项网上办理的市,在完成医保平台上线后,要尽快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迁移到全国统一的医保平台办理,并对接公共服务管理子系统,正在上线过程中的市,要同步上线公共服务管理子系统,确保地方公共服务管理子系统相关功能及时接入国家公共服务网厅地方专区,为我省实现“跨省通办”业务通过地方医保服务网厅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创造条件。各市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财一体化接口规范》,完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衔接一致。

 

三、做好政策宣传及培训

 

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跟踪《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情况,经办人员要全面掌握文件的新要求,通过集中培训、视频会议等形式,向各县(区)经办机构做好政策解读,确保每个医保经办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新政策标准和办理流程,并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等公开文件,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便民利民的有效做法,积极回应社会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经办服务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

 

各市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工作定期调度,并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工作纳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如期推进,按时完成。医保、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反映。

 

省医保局联系人:张敬茹 0531-86198939

省财政厅联系人:任浩林 0531-82669925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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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