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率和培训效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桂劳社发〔2005〕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分为10个部分,共计20条。

 

(一)培训人员范围、补贴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培训人员的范围、职业培训承办机构、培训补贴标准等。

 

(二)组织领导。经办机构要成立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管理。明确了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四)培训机构的确定程序、入选条件。明确市、县(市、区)培训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培训机构确定程序、培训机构的入选条件等。

 

(五)申请培训。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可在已公示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六)考核评价。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培训后可自愿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符合技能等级申报条件的,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明确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培训班鉴定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培训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补贴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培训资金。

 

(八)规定了培训补贴拨付。培训补贴拨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标准之《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规范》执行。

 

(九)培训资料整理留存。培训相关材料由培训机构进行收集整理,并将补贴和开班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套由培训机构留存备查;一套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归档。

 

(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三、其它事项说明

 

(一)培训机构的确定。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采用综合评分制,根据培训机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评定,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培训机构。

 

(二)培训开班。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可在已公示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制定培训计划、申请材料,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督核查。

 

(三)培训补贴的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我区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的1.5倍,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34号)文件规定。

 

(四)培训补贴的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规定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复核,进行公示后,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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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