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社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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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桂劳社发〔2005〕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是指对签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合作协议》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管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工作,由签订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三条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我区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的1.5倍,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支付;如等于或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标准,按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标准支付,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按当年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也不得另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由经办机构成立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失业保险待遇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失业保险待遇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变动的,新任人员向领导小组备案后自行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基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培训机构确定

 

第七条 分级负责。培训机构的确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本级负责确定本级的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负责确定各县(市、区)本级的培训机构。

 

第八条 每三年确定一次培训机构。期满后重新进行确定,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开展培训的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届培训机构的参考。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入选条件。培训机构需经当地人社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当地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目录,培训资质在有效期内且已通过上年度或本年度的年检。

 

第十条 培训机构确定程序

 

1.每届期满后,社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发布选择下届培训机构公告,接受培训机构报名。报名的培训机构要提供培训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材料。

 

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组,根据《桂林市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1)对报名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综合评价。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宜的,重新开会进行研究拟定。

 

5.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

 

第五章 失业人员培训申请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可在已公示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1.开班前准备

 

(1)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环节,让申领人自愿填报职业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自愿培训人员名单反馈给培训机构。

 

(3)培训机构负责与失业人员联系沟通,确定培训项目开班时间等。

 

(4)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若达不到培训机构开班人数,定点培训机构可安排调剂到同类班级参加培训;需改变失业人员自报的培训专业,要经失业人员本人同意,如失业人员不服从调剂,视为自动放弃培训。

 

2.开班备案

 

(1)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开班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开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班材料不符合开班要求的不予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原因。开班材料符合开班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核准。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培训机构进行整改。

 

3.开班监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督核查。

 

(2)监督核查内容主要有:培训班授课情况、学员出勤情况等,重点核查培训人员、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核查结果将作为培训补贴拨付的重要依据。核查方式主要有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等。

 

(3)培训机构开展标准职业(工种)培训,应优先安排专职教师上岗授课。培训机构要对失业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签到,到课率达不到培训计划80%的班次,不得参加技能鉴定,不给予补贴。未签到的学员视为缺课。

 

(4)培训机构每课时要录制不少于10秒的授课视频影像,未按要求录制视频影像的班次,视为未授课,不给予补贴。

 

第六章 培训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培训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自愿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符合技能等级申报条件的,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符合技能等级申报条件的,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属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可组织结业考核。

 

第七章 培训补贴申报

 

第十三条 培训班鉴定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核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相关材料、照片以及对培训的满意度等,除核查材料外,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电话抽查、行业部门数据信息核实等。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培训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初审、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数据脱敏处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启动调查程序进行核实,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

 

第八章 培训补贴拨付

 

第十七条 培训补贴拨付流程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标准之《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规范》执行。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由培训机构将开班材料和补贴材料装订成册,一套由培训机构留存备查;一套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附件1:桂林市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综合评分表.doc
  2. 附件2:培训开班材料目录清单.doc
  3. 附件3:培训补贴材料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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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