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政策解读《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主要以列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6 号)且经多次清理仍继续有效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774件、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制发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61件以及因机构改革按职责划转至我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为基础开展清理。其中,《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号)等15件涉及调整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的文件,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另有2件涉及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文件,按职能移转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因文件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不符、已有制发的新文件覆盖以及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部分: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同时公布了修改内容,修改后继续有效。

 

第三部分:清理结果发布前,已由替代文件明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第四部分: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10件。

 

四、关于文件施行日期

 

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及时执行,明确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10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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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