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4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厅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4件和已自动失效的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

 

1.将第二部分“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一)参加职工人数。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如参加职工人数比例不足60%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二)权益归属。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仍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1〕161号)规定执行。”删去。

 

2.将第三部分中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删去。

 

3.将第四部分“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经省人力社保厅同意后,可先行开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删去。

 

4.将第五部分第(二)点中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养老保险处”删去。

 

二、《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

 

将第二部分第二点中“5.检查验收。同意筹建技师学院的,筹建期不得超过3年。筹建期满后,由省政府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请正式建立技师学院;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撤销其筹建资格。”修改为“5.检查验收。同意筹建技师学院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筹建期满后,由省政府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请正式建立技师学院;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撤销其筹建资格。因不可抗力、基础建设未能按期推进等原因造成延期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延长筹建期。”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

 

将第八部分“外省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删去。

 

四、《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

 

将第二部分第9点中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修改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附件3: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

  1. 附件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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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