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慎重行使行政处罚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以及不同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规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三、问题解答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含1万)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含1万)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2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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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