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书面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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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湘潭市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裁量权。

 

第三条 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要求。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相对人在中心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违反《条例》的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含1万)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公积金缴存秩序混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含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2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公积金缴存秩序混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规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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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