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政策解读《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3年)


近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是对住房公积金部分管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固化明确2022年试行的4项管理规定,支持缴存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租购并举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青年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适当放宽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目的是租购并举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青年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二、《通知》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了哪些新的优化调整?

 

《通知》对三个方面的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标准。对2021年以来执行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的规定予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中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的比例放宽到20:1。(如:缴存职工申请贷款40万元,按原规定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4万元,调整放宽后缴足2万元即可);为保障青年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明确职工(含配偶)缴存余额不足1.8万元按照1.8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此外,为避免职工先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至1.8万元以下造成资金紧张,同时明确“职工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方可适用本条规定;为保障贷款申请人的权益,新的存贷比标准发布后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申请人可以按照自身需要,选择执行标准;新的存贷比标准发布前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的,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仍按原标准执行。

 

2.进一步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限额。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本市根据流动性系数区间调节管理公布的贷款限额上浮20%执行,不受本市最高贷款限额(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60万元)的限制。如:当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在85%-90%之间,流动性系数为0.9时,政策调整前后可贷限额有所不同。按政策调整前的计算方式:由于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贷款限额(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60万元)的规定,单职工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多子女家庭可贷额度为60万元。按政策调整后的计算方式:单职工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50*0.9*(1+20%)=54万元,双职工多子女家庭可贷额度=60*0.9*(1+20%)=64.8万元。

 

3.支持借款人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对冲本市公积金贷款。《通知》印发后,贷款人可以从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执行对冲还款,不再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还满一年。已正常还款但未申请对冲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职工意愿可立即申请按月对冲还款业务。

 

【延伸解读】

 

关于多子女家庭的界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的多子女家庭,是指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及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多子女家庭可包含重组家庭、领养家庭等。

 

关于离婚后是否是多子女家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职工离婚后无论是否有抚养权,其子女仍可单独计入原夫妻双方子女,判断是否为多子女家庭。如:夫妻双方婚内生育2孩,离婚后由双方各自抚养1个,无论双方是否重组家庭,其中一方申请贷款时均应按多子女家庭计算贷款额度。

 

关于贷款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是指最高可以办理的贷款额度,具体可贷额度还需要根据缴存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家庭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

 

关于《通知》印发前已申请贷款的政策适用问题:为保障贷款申请人的权益,新的贷款限额发布后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申请人可以按照自身需要,在原贷款最高限额和新的贷款最高限额之间就高选择;在新的贷款最高限额发布前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的,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仍按原贷款最高限额执行。

 

三、《通知》对哪些已试行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固化明确?

 

通知印发后,2022年6月起执行4项阶段性管理规定常态化执行。一是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首次贷款确定首付比例。三是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同时配套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车位(车库)价格与购房总价合并计算,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范围,贷款限额在现行标准上提高8万元;职工已购住房,在本通知印发后单独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视为原购住房的配套车位,可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测算,最高不超过8万元,原购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笔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四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四、《通知》印发后,对于支持青年人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什么新的规定?

 

《通知》印发后,在原来按年提取支付房租的基础上增加按月提取方式,无房职工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租房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对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青年人租房压力将产生积极作用。

 

相关解读:

 

1.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标准为1200元/月,多子女家庭放宽到1440元/月,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租赁公租房的仍按实际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2.为确保租房提取的真实性,本市无房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委托方式一年一审,执行1年后将自动终止,职工如需继续委托,应当重新提交有效无房证明重新申请。

 

3.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提取资金,或因个人银行账户问题导致按月提取业务发起失败,则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职工可在《委托书》有效期内再次申请。职工出具《委托书》后一年内若申请办理其他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则本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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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