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3年)


市公积金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有关政策,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租购并举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青年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管理规定

 

(一)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测算,同时应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8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1.8万元测算。

 

(二)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本市根据流动性系数区间调节管理公布的贷款限额上浮20%执行,不受“本市最高贷款限额(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60万元)”规定的限制。

 

(三)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业务的,可从第一个还款日起执行,不再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还满一年。

 

二、明确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一)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首次贷款确定首付比例。

 

(三)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同时配套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车位(车库)价格与购房总价合并计算,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范围,贷款限额在现行标准上提高8万元;职工已购住房,在本通知印发后单独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视为原购住房的配套车位,可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测算,最高不超过8万元,原购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笔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

 

(四)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支持无房职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无房职工可自愿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商品住房。

 

(一)按月提取。缴存职工出具《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委托书》(附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定期按本市租房提取标准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拨至职工本人(配偶)预留银行账户,执行期为1年,执行期满缴存职工需继续按月提取的应当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的不再执行按月提取。

 

(二)按年提取。缴存职工按本市租房提取标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业务办结后一年内不得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调整执行。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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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