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已经连续6年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常态化、动态化的调整机制。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共新增126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 15种(其中阿伐替尼片同为肿瘤用药),其他领域用药59种。同时,调出了1种即将撤市的药品。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明显提升。

 

二、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29号)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

 

2.《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

 

四、出台目的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让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利好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让参保群众尽快用上纳入医保目录的好药新药。

 

五、重要举措

 

确定林普利塞片等126种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规范达肝素注射剂等5种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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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