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3〕2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达肝素注射剂、低分子肝素注射剂、那屈肝素(那曲肝素)注射剂、依诺肝素注射剂等4种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5%,乌司奴单抗注射液(静脉输注)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林普利塞片等126种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见附件。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药品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再执行,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五、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各“双通道”药店要积极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配备首要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七、各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新增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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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