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邯郸市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沉淀问题,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2021年12月14日研究出台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9号),明确我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门诊统筹,即在职职工报销限额1000元、报销比例50%,退休职工报销限额1200元、报销比例60%。基于2022年度工作经验,为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参保职工保障水平,2023年我局将限额提升至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2500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将我市参保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调整如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2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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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