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邯郸市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邯医保规〔2023〕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

 

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将我市参保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调整如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支付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在职职工2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邯郸市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2023-12-19]

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