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医保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医保待遇报销政策、参保缴费标准、异地就医、生育待遇)


一、医保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规定支付。不在医保药品目录里的药品为丙类,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3.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温馨提示:

 

除了医保目录外,与医保报销费用相关的概念还有报销比例、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不予报销的情形。

 

1.报销比例:医保对于产生的诊疗费用,会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报销。

 

2.起付线:起付线是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要先自己承担起付线以下的费用,过了起付线费用的部分才可以按规定、按比例报销。

 

3.封顶线:封顶线是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在一年度内累计能从医保基金里获得报销的最大限额。封顶线以外的费用基本医保不能报销。

 

4.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第三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在境外就医(含港澳台)的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职工医保主要待遇及报销政策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

 

 

 

3.职工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实行定点医疗、按病种付费、限额或定额管理,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县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75%和省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定药品),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85%比例支付,终末期肾病按90%的比例支付。

 

鹤壁市职工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

 

 

鹤壁市职工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35种)

 

 

4.住院待遇

 

 

备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报销。

 

(二)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保险金按9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职按照75%的比例进行补助,退休按照80%补助。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救助最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补助50%,超过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80%。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如何提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职工因死亡、出国定居、个人放弃等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到医保窗口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报材料如下:

 

1.因参保人死亡提取的,需申请人提供死亡人员死亡证明、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因出国定居提取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放弃(终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和放弃职工医疗保险承诺书。

 

四、居民医保主要待遇及报销政策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1.居民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年度累计报销额度300元。

 

2.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参保居民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200元。

 

3.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

 

 

4.居民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病种医疗保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单病种结算、限价(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70%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定药品)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终末期肾病按85%的比例支付。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35种)

 

 

5.居民住院待遇

 

 

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6.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7.新生儿医保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大病保险

 

 

五、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重特大疾病用药

 

(一)职工申请门诊慢性病需要什么材料,到哪里办理?

 

答:参加鹤壁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病需要提供《鹤壁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与申请病种相关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1.普通病种:肝硬化、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Ⅱ期以上高血压、股骨头坏死、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等12种病种。申报时间是在每年下半年集中时间申报。需前往承担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详见表1:鹤壁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医疗机构)

 

2.急重症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肺结核、重度精神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7种病种。申报时间是每月25日至30日(工作日期间)。需前往承担认定工作的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详见表1:鹤壁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医疗机构)

 

表1:市本级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定点医疗机构

 

温馨提示:每年十月左右会出新的职工慢性病鉴定工作通知,提交材料的医疗机构及病种可能产生变化,以最新通知为准。

 

(二)想改选择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要怎么办理?

 

答: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周期为一年。在一个治疗周期内不得变更定点医院,如需变更定点医院,需在治疗周期期满后持《长期慢性病门诊就医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院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目前,我市慢性病网上“申请变更享受待遇医院”模块已开发,将按省里计划安排逐步开通。

 

(三)到哪里申请门诊特定药品、重特大疾病用药,需要什么材料?

 

答:凡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申请表(鹤壁市)》,由责任医师填写并签署意见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六、异地就医报销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住院就医备案?

 

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行为发生的原因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并进一步细分为6类人员,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在哪里办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员省内异地住院就医前可通过河南医保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河南医保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途径办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照长期居住类型分别提供:(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长期居住证明;(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若因特殊原因,上述材料备案时无法提供的,需填写个人承诺书。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临时外出就医类型分别提供:(1)异地转诊人员由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居民身份证;(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由就诊医院录入急诊信息后视同已备案(就诊医院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提供符合医疗文书的急诊诊断证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3)非急诊未转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填写个人承诺书。

 

(三)异地住院就医备案有期限要求吗?

 

答: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恶性肿瘤放化疗延长至12个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者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以证明材料办理备案的,可随时申请变更,以个人承诺形式备案且备案时间少于6个月的,变更备案信息需提供类型所需证明材料。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门诊慢特病待遇同步在就医地使用,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就医地享受直接结算,非直接结算病种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四)异地门诊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已按上述程序进行异地住院就医备案的,可以在省内或省外的备案地同步使用职工门诊统筹,无需重新办理备案。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原则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就医待遇的异地就医人员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五)异地住院就医备案后,本地是否能正常使用医保?

 

答:参保人员办理异地住院就医备案后回参保地就医时也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待遇标准同参保地异地转诊人员。

 

(六)异地就医怎么报销?

 

答:我市正常参保的职工在省内、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仅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的可直接结算,无需进行备案。如果参保人员需要使用医保统筹基金进行住院或门诊报销,则须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备案后可在备案地所有开通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异地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应在就医地的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温馨提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七)在外地参保的人员能够在我市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吗?我市能够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有哪些?

 

答: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即可到我市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药机构就医结算。目前我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开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温馨提示: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程中出现异常,属于就医地报错的和医疗机构医保科联系;属于参保地报错的请与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就医地无法处理参保地的问题。

 

(八)在外地参保的人员到我市能否使用医保卡?

 

答:如果外地参保人员仅使用个人账户不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无需备案即可直接结算;使用医保统筹基金进行门诊就医结算需要先备案才能直接结算,具体能否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需要依照参保地的政策。

 

七、职工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但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入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一)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到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待遇申请,每月5日到10日受理材料。

 

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有:1.一式三联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提前领取,用人单位盖章);2.出院证;3.住院收费票据(发票);4.费用总清单原件;5.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男职工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无工作的)除了提供与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相同的资料,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人诚信承诺书。

 

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收费票据(发票)、费用总清单、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出院证明)。

 

温馨提示: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

 

(二)什么是生育津贴?是拨付给谁的?

 

答: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的一种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用人单位须为其连续参保且足额缴费满12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所以生育津贴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而不是参保人账户。

 

温馨提示:生育津贴需产假后申请,产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的天数,可以支付津贴,停保的天数,不支付津贴。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最高限额为:门诊产前检查300元,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二次剖宫产3500元,早期妊娠需在门诊中止妊娠230元,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430元,引产8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输卵(精)管绝育术500元,输卵管复通术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600元,床位费每天最高限额20元。

 

(四)生育津贴待遇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

 

(五)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顺产最高为1000元,剖宫产最高为1500元,二次剖宫产最高为1750元。

 

八、医疗救助主要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类型?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面向我国所有公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无论有没有工作,都能参加。目前我国基本医保有两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各险种参保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重复参加两个险种。

 

1.职工医保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2.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持居住证人员)。

 

温馨提示:如果不是单位职工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医保在缴纳规定年限后能够享受退休免缴待遇。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参加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什么标准缴纳的?

 

答: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8%,企业缴费费率为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如果选择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费率为4.9%;如果建立个人账户,缴费费率为9%。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三)基本医保什么时间缴费,缴费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答:1.职工医保

 

单位职工从进行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按月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从进行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按月缴费,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费后,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保,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按新参保办理。

 

2.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原则上不延长缴费期,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指什么?

 

答:简单来说就是跨地区就业,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且转出地已停保也不欠费,就可以把原来工作地区的个人医保信息接续到新的工作地区;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从原地区转移到新的地区。这样就能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完整、连续。

 

(五)如何申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交申请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河南医保”小程序、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二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六)曾经流动就业并办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在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时可以补费吗?补费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缴费比例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者按现行政策规定以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根据退休身份不同,补费费率存在差别: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加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2.企业退休人员的补费费率为企业缴费费率加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3.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如果想要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补费费率为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加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且实际缴费年限均应为企业费率,不足部分需补齐差额;否则补费费率为单建统筹费率。

 

温馨提示: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想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需要补费吗?补费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符合缴费年限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全部按企业费率(含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缴费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未全部按企业费率缴费的,申请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须按差额费率补缴相关费用。

 

补费标准为:以申请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当时企业费率与单建统筹费率之差,补足按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十、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答: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

 

原参保人员在每年1、2月份缴纳大病保险,新参保人员缴费当月缴纳。根据参保人群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按征缴计划向税务部门一次性集中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1月、2月份或缴费当月通过指定银行代扣代缴,未办理代扣代缴或未代扣成功的,可在缴费期内到税务窗口或通过税务APP缴费。

 

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

 

3.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中国人寿鹤壁分公司组织人员,于每年1月、2月的规定工作日时间内(每月10日至15日),在新、老区指定地点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咨询电话:0392-3269181、3269182)。

 

4.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本单位有关经办人员提前归集到位,待该单位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且基本医疗保险费到位后,由单位一次性集中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该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方可享受相应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缴纳的,不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待遇。

 

十一、医保卡(社保卡)办理及使用

 

(一)医保卡(社保卡)在哪里办理,如果丢失到哪里补办?

 

答:医保卡(社保卡)的办理方式一是线下办理,需本人携带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全市各级社保卡服务窗口(人社局官网查询或咨询0392-12333)申领,现场出卡;二是线上办理,在“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河南人社APP、河南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按照提示上传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可以由亲属办理,详情可咨询12333),5个工作日邮寄到家。

 

医保卡(社保卡)如果丢失可以补办。省内医保卡(社保卡)可以在原卡同一医保卡(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补办,也可以跨行补换;省外建议线上补换,选择支持全国线下激活的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支持全国线下网点激活。比如搜索微信“xx省社会保障卡”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后,选择社保卡挂失、补换……最后确认收卡地址,拿到卡后在补换程序点击领卡,到线下对应金融机构激活。

 

温馨提示: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医保电子凭证,在本地、异地通用。在忘了带医保卡(社保卡)、医保卡(社保卡)丢失或者医保卡(社保卡)消磁、损坏的时候,都可以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参保人可通过电子凭证享受各类在线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医保业务办理、医保账户查询、医保就诊和购药支付等。参保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或者经由国家医保局授权认证的第三方渠道(微信、支付宝),根据提示进行实名和实人认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后,实体卡还可以继续使用,功能不会受到影响,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实体卡。

 

(二)新办理了医保卡(社保卡)为何无法就医使用?

 

答:新办理医保卡(社保卡)需激活医保功能后方能使用。如激活后仍无法正常使用,请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核实个人参保信息是否相符。

 

十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一)什么是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以往的采购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团购”。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举例来说,就是国家组织把医疗机构零散的药品采购量“打包”,以“团购”的方式向药品企业明确购买的数量,企业根据约定的数量进行竞价,产生中选结果。与以往的采购方式相比,集中带量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集中带量采购可以给企业一个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方便企业安排生产,控制成本。同时,对于中选品种,医保部门通过基金预付50%的货款,要求医院30内回款,解决了医院回款慢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回款压力。通过以上措施,企业才可以,也愿意用一个合理的价格去参与竞争,产生中选价格,达到降低医药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目的。

 

(二)哪里可以买到这些中选药品,可以使用到这些中选耗材?

 

答: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参与范围是全省所有公立医院、驻豫军队医院,同时,为了增加群众使用集采产品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也可自愿参加。在以上参与集中采购的医院和药店均可购买到中选药品。但由于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没有药品零差价的要求,部分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中选药品价格可能略有提高。医用耗材相对药品,更多的需要医护人员去使用,集中采购的各类医用耗材在我省参与集采的医院均可以使用到。

 

(三)集采后医院将我用的药品换成了集采中选药品,我还能用之前的药品吗?

 

答:集采后可能会存在药品替换的现象,但国家集采后替换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是通过或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省级集采药品也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所以集中采购的药品有效性、安全性都有保障,并且价格相比原来的药品大幅下降,能够节省更多的费用。我们鼓励患者使用中选品种,但也要求医院不搞“一刀切”,尊重患者的选择权。患者可根据自身的用药习惯和经济条件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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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