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小时平均工资折算问题


企业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标准通常需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一些标准和方法:

 

1. 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 实际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

 

3. 日/小时平均工资: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当月奖金: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 计件单价: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6. 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7. 综合计算工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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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01-03]

发布: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