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式执行。


致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式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三、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举报热线: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0412-2659110

 

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412-558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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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