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相关文章:

  1. 鞍山市 2024年5月1日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式执行。 [2024-04-30]
  2. 鞍山市 最低工资标准“五问五答”(2024年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4-04-17]
  3. 辽宁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2024-01-12]
  4. 鞍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2021-10-29]
  5. 鞍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年) [2019-10-29]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