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事项描述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三、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医保服务大厅。

 

四、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医疗机构持办理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签订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五、办理材料

 

1.《江西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

 

6.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七、咨询渠道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八、监督电话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九、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各医保服务大厅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意见箱等。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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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