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2006年)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选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下称医保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不包括2001年1月1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自2003年1月起计算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的月份数,已不足60个月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自2003年1月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数。

 

2003年1月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折半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月5元的标准补缴大病救助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月份数,予以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人补缴。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一)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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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全市执行统一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及补缴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已在我市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条件、累计缴费年限及补缴、延缴办法按我市各地原政策执行;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包括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在我市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其中退役军人缴费年限认定按军人保险法规定执行),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

 

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延缴,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度省社平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月延缴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每月延缴当期执行的省社平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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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2.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4-04]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