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调整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22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家部署,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各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筹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厦府规〔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1月1日实施。

 

长期以来,厦门市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优势,积极促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特区发展相适应。

 

《通知》兼顾了全国统筹要求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平稳衔接,由地方财政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兜底保障:

 

一方面

 

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级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另一方面

 

设置10年过渡期(2022-2031年),由地方财政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待遇差额予以补齐,对于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高龄补贴,调整为地方财政发放“过渡高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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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