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厦府规〔2022〕16号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保”),原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市办法”)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不完全一致。2018年7月起,本市“企业保”纳入全省统筹,逐步过渡执行全省统一规定。2020年,本市已采用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但计发办法还未过渡到位。

 

2022年起,国家部署实施“企业保”全国统筹,再次强调各省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申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计发办法、提高待遇调整比例、扩大待遇调整范围,不符合国家要求增加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企业保”全国统筹决策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对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同时,通过地方财政发放补差、补贴的方式,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三、范围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设置10年过渡期(2022年-2031年),对过渡期内退休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补差待遇。对2031年底前退休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过渡高龄补贴”。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是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退休的人员,统一按“省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是设置10年过渡期(2022年-2031年),过渡期内在本市退休且符合原“市办法”享受条件的人员(以下称“过渡期人员”),其按“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差待遇核定后保持不变。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采用2022年度的计算公式、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不再变动。

 

(二)规范高龄补贴发放

 

一是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是对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按“市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过渡期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改为发放“过渡高龄补贴”,并明确了五类情况的具体发放时间和标准。退休人员2022年已领取的高龄待遇总额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一是明确“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这两项待遇未列入基金支付,不参与今后养老金调整。另外,明确对于2022年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补差待遇和已退休人员2022年的“过渡高龄补贴”,要予以重新计发。

 

二是明确2021年底前已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保”且在2031年底前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可享受“过渡高龄补贴”。

 

三是明确通知实施后,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均可享受相关节日慰问金。

 

四是明确文件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2022年内新增领取70周岁高龄补贴的退休人员,和达到75周岁、80周岁增加高龄补贴的退休人员,领取的高龄待遇总额不变,只是其中一部分调整为财政发放的“过渡高龄补贴”。

 

对于2022年1月-11月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2022年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龄补贴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2023年1月起按每月60元发放“过渡高龄补贴”,并享受今后养老金调整的倾斜增发(注:往年全省调整养老金一般7月底前发放到位,从1月开始补发,对新增达到70周岁人员每月增发40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59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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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