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标准为本市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额度为85元/月;参保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按代缴基数的2%计入。

 

改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关条件具备后,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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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