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报销标准(门诊报销比例、每次支付限额)


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儿童医院;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门诊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1.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4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

 

2.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5%,每次支付限额为70元;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门诊定点机构为儿童医院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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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