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限额标准


宜宾市《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

 

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表。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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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