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水平,鼓励二孩三孩生育,结合川南经济区医疗保障协同发展规划,为逐步缩小川南四市医保待遇差异,实现川南四市医疗保障待遇趋同。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参保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
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表。
二、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
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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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