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陕人社发〔2014〕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9元,其中: 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7.3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 省级新增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由市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按政策予以落实。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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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