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陕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5.4元,其中: 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8.1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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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