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对按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建立工龄补助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陵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按照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该群体人员工龄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以本人上一年度工龄补贴为基数,同步同比例进行调整。

 

按上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6元。

 

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财政新增补助资金通过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以后年度除因发放标准提高增加补助外,省级补助资金不再调整,由市县财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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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