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福建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2021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对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全面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快递企业用工更加规范,从业环境更加优化,快递员群体队伍更加稳定,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保障通道更加畅通便捷,快递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三、范围期限

 

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在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二是明确缴费机制。我省快递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邮政业”适用费率执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费率。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是落实工伤待遇。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优化经办服务。各地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并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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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