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一、《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答: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台企业,以及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

 

二、平台企业能否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什么要求?

 

答:平台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三、怎样理解“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答:《实施意见》规定,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分两种情形: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如劳动者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其他平台同时就业。

 

四、企业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企业要参照国家工作时间相关规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并向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五、企业应当怎样安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答:企业要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劳动强度、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调整规则等手段引导劳动者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获得足够休息。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参加社会保险?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答:我们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

 

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会?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依法依规参加工会。各级工会组织将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完善建会入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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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