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答: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待遇计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线上办理: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等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线下办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等服务窗口现场办理,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省政府目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目前我市所有县(市、区)政府已将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5000元。个人根据各地政府设立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4、对参保缴费人员政府如何补贴?

 

答: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按2: 1 的比例共同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15元。省政府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7、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当前93元),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当前22元),并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9、如何计发丧葬补助金?

 

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个人意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1、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1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3、当前是否还有社保扶贫任务,困难群体社保帮扶对象范围如何确定?

 

答:当前已经没有社保扶贫任务,与之对应的衔接工作为困难群体社保帮扶工作。相关文件依据为人社部发〔2021〕64号文与鄂人社发〔2021〕28号文。原贫困人员的群体范围对应为人社发〔2021〕28号文中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其他已脱贫人口。同时根据鄂人社发〔2021〕28号文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他已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数据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推送给人社部门。

 

14、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工作如何落实?

 

答:根据鄂人社发〔2021〕28号文要求,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人员应全额代缴。实行部分代缴的,应在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再行代缴,不得出现缴费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情况。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即四类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15、如何做好“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协调?

 

答: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重点关注脱贫地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并于每年6月30日、11月20日前将平台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他已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数据推送至人社部门,作为代缴保费依据,人社部门及时做好困难群体参保信息比对,做好符合条件的人员身份标识和社会保险帮扶,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按照人员标识和代缴档次征收入库,及时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每年11月20日为当年度困难群体社保帮扶工作检查考核统一提取使用人员数据的时间节点。

 

16、多重身份困难群体的代缴顺序如何确定,如何进行代缴统计?

 

答:根据鄂人社发〔2021〕28号文要求,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各地可参照原社保扶贫工作阶段的经验,建立困难群体政府代缴联席协调机制,如困难群体代缴工作存在多个代缴部门,对于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体,建议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重残、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口的顺序建立代缴优先级,代缴一次。各部门可按其认定人员身份进行人数统计,政府代缴统计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代缴统计一次。

 

17、如何减轻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个人缴费负担?

 

答:根据鄂人社发〔2021〕28号文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省社保中心在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统一增设100元的个人缴费档次,并同步传递给税务部门,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通过税务部门缴费端口按照100元进行个人缴费、补缴与一次性补缴。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
  2. 鄂汇办APP下载·湖北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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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