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要点提示:

 

一、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5种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起付标准。

 

二、恶性肿瘤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三、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机构范围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其他按重新住院办理。

 

四、在本市县域内(新民、康平、法库)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域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并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