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全面启动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了《舟山市人社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资规局 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121号)。但在具体经办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明确,为便于经办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要点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

 

1.原政府转轨补贴的处理办法。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已折算的政府转轨补贴仅用于计发相关待遇,不予转移;

 

2.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处理办法。原未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计中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的,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不能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累计中断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含)、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可按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再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原已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应按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才能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

 

3.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计发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正式计发退休待遇低于过渡期专项补助的,待遇差额予以补足;

 

4.同类人员同类待遇的具体标准。以参保人员当年度实际缴费金额,折算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并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正常调资、一次性丧葬抚恤金等。

 

(二)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办法。被征地农民只可选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办法。新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老征地农民允许继续参加,可以重选保障档并领取待遇;

 

3.其他相关待遇方面的衔接办法。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视同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适用范围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张一鸣

联系方式:0580-216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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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