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具备申报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一)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申报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确认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申报并确认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未及时申报或未确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待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标准,但递减后的累计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

 

第三十九条 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职工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无需缴费;其转入时的在职职工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第四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符合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四十一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具备申报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资格的或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选择终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

 

---------------------------------

 

厦门市《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年)规定:

 

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规定: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04]
  2. 厦门市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12-31]
  3. 厦门市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07-28]
  4.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3-11-28]

发布: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