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了,算不算工伤?
2016年3月1日,D某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D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X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结果…
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X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XX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
2017年2月13日,县人民法院宣告D某死亡。
2017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D某妻子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D某妻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 本案中,证据能够证明D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
◆ D某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 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D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D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社局对D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此为终审判决。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2020)冀行再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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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