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残疾人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指南


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3部门《关于开展第三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现将我市残疾人享受医保待遇政策公布如下:

 

一、资助重残参保

 

按照《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沈医保发〔2019〕139号)文件规定,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首次参保的重度残疾人需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扩大诊疗项目

 

按照省人社厅等5部门转发《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6 148号)精神,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手功能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提高先天性耳聋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0号)文件,残疾人为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实施人造耳窝植入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造耳窝费用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费用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其中未被市残疾人联合会列入救助对象人员的人造耳窝费用,由大病保险最高补偿单侧耳朵5万元、双侧耳朵10万元。

 

四、落实医保扶贫政策

 

残疾人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还可享受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一般参保人员的50%,报销比例提高到70%,且不设封顶线。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报销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