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初审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


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提交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险种的材料。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联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报送书面申请(初审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省有关部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85912362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15319

 

注:

 

一、文件依据:

 

1.《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

 

二、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三、申请缓缴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四、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五、若干具体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