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应在接到职工申请7个工作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停工留薪期终止。

 

政策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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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