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贯彻意见,细化具体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一是在减负担方面,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5年底。二是在稳岗位方面,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三是在提技能方面,明确顶格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三、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降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

 

四、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三)返还方式。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须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资金资格。

 

(五)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关于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注意事项。参保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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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12